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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忠县:一人醉驾两人涉罪没有开车却构成风险驾驭罪这是怎么回事?

发表时间:2023-11-30 05:02:06 来源:新闻中心

  驾驭人酒醉后驾驭机动车被申述为风险驾驭无可厚非。但为什么坐在一旁未喝酒的副驾驭也被申述呢?

  近来,重庆市忠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依法将未开车却涉嫌风险驾驭罪的周某某依法提请公诉,等候他的将是法令的严惩。

  本年10月22日20时许,忠县人周某某、谭某某、肖某某等人相约在重庆市忠县东溪镇某农庄吃饭,席间谭某某、肖某某等人都饮了酒,周某某因驾车未喝酒。饭后,周某某驾驭自己的渝FW18XX小轿车送谭、肖二人回乌杨大街。

  当周某某驾车行进至忠县乌杨工业园区时,谭某某看到工业园区路途较宽,便趁着酒兴向周某某提出想操练一下驾驭技能,然后去考驾照。周某某明知谭某某无机动车驾驭证且在很多喝酒的状况下,碍于情面便将本由自己驾驭的小轿车交由谭某某驾驭。

  谭某某坐上驾驭室,刚行进了一公里左右,便被在此设卡盘查的忠县公安局交巡警公巡一中队民警当场抄获,现场对谭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验,成果为112mg/100mL,周某某经酒精呼气测验未喝酒,后经重庆市公安局证据鉴定中心查验陈述证明,谭某某抽取的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4.5mg/100ml,归于醉酒后驾驭机动车,谭某某因风险驾驭被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但周某某在此案中因将车辆交由明知无驾驭证且醉酒的谭某某驾驭,属共同犯罪,相同因涉嫌风险驾驭罪被移交检察院申述。

  交巡警温馨提示,以下三种状况能够构成风险驾驭罪共同犯罪。一是在喝酒过程中,明知别人有必要驾车出行,仍竭力劝酒或许钳制、影响其喝酒,酒后不找代驾的行为;二是行为人明知别人喝酒,仍唆使、钳制或指令别人驾驭机动车的行为;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喝酒,仍将车辆出借供其驾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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