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醉驾者的严峻处分,始于2011年,当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则“在路途上醉酒驾驭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分金。”
2013年12月,“两高一部”印发关于“醉驾”的司法解释,其间规则,在路途上驾驭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到达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归于醉驾,按照刑法以风险驾驭罪科罪处分。这一司法解释全文共7条,其间并无“不予科罪”和“免予惩罚”的规则。
而最高法近来出台的《量刑辅导定见(二)》则清晰:关于醉酒驾驭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进路途、行车速度、有没有形成实践危害以及认罪悔罪等状况,精确科罪量刑。关于情节明显细微危害不大的,不予科罪处分;违法情节细微不需要判处惩罚的,能够免予刑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