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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悔也没用!广西高速三天四人因酒驾挨查处

后悔也没用!广西高速三天四人因酒驾挨查处

  • 发布时间:2023-10-18 11:3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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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描述:后悔也没用!广西高速三天四人因酒驾挨查处
  • 产品作者:执法记录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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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广西高速交警在辖区相继查处了四起司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其中两名当事司机属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罪面临刑事处罚。

  记者了解到,这些案例中,有驾驶员因酒后在收费站吵架引来交警继而被查出醉驾;有的酒驾司机看到检查点企图冲卡被拦截;还有人因心情不好喝了两瓶啤酒,最终涉嫌危险驾驶悔不当初;还有一名当事人,刚刚转正入职公司当专业司机,因为“隔夜酒”再次遭遇职场危机。惨痛的教训面前,高速交警再次提醒各位驾驶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9月16日凌晨3时50分,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九大队民警接到收费站工作人员报警称,在合浦收费站出口,有一辆小车驾驶员在闹事,疑似酒驾。

  民警到达现场看到一辆车牌号为桂A的白色小轿车正停在4号出口的收费岛过道内,两名男子正站在车旁与收费站工作人员争执。据了解,驾驶员是因为对支付方式不满所以才在此争论,工作人员发现驾驶员有酒后驾驶的迹象便报了警。

  由于在现场驾驶员一直不配合呼气式酒精测试仪进行仔细的检测,民警只能将其带到医院抽血检测。检测报告数据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高达12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9月16日凌晨4时多,正当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九大队民警还在处理上一起酒后驾驶时,民警又接到110电话称,一男子驾车经过合浦收费站检查点时,发现前方有警察拦车便加速冲卡,民警欲破胎拦截,然而该驾驶员又掉头想前往合浦,在出合浦的匝道上被成功拦截。

  而后民警将该男子带回大队处理,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男子体内酒精含量为69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9月19日凌晨1时许,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九大队值班室接到110电话称,在执勤检查点发现一名男子涉嫌酒驾,已将其拦截,请求大队民警处理。

  民警到场了解到,驾驶员姓刘,车上就他一人。在问话过程中,刘某承认自己当天晚上因为心情不好喝了两瓶啤酒。于是民警采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仔细的检测,发现其酒精含量高达128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民警对刘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因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民警依法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作检验鉴定。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别以为当天喝酒当天被查才叫酒驾,殊不知有一种酒叫“隔夜酒”,下面这名专职公司司机刚转正不久却因一顿“隔夜酒”懊悔不已。

  9月17日上午10时32分,一辆桂A牌照的商务车行驶至G72泉南高速柳州往南宁方向1459km+550m处时,因存在超速驾驶(时速152km/h,限速120km/h),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五大队民警在南宁东收费站外广场处拦截。

  在询问驾驶员过程中,民警发现其脸颊两侧微微泛红,身上散发出酒味,民警怀疑其涉嫌酒驾。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显示,驾驶员体内酒精含量达到29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询问得知,原来驾驶员是一名专职司机,前一夜与朋友一起饮酒到凌晨12点左右。第二天早上醒来,自认为只喝了一小杯,酒气已经散去,就坐上了驾驶席搭载公司领导一起去车站接人。没想到在途经泉南高速时,因为赶时间超速驾驶,进而把自己酒驾一事给暴露了。最终民警对司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专职司机因“隔夜酒”被查出体内酒精含量达到29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饮酒后驾驶: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

  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面临的处罚: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如若再犯,10日以下拘留,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面临的处罚: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醉酒驾驶非营运机动车,面临的处罚:约束至清醒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面临的处罚:约束至清醒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运营机动车。

  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出现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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