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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规范化的应有之义

执法规范化的应有之义

  • 发布时间:2023-12-19 08: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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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描述:执法规范化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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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通常的理解,执法规范化,就是让执法法制化,即通过制定法律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执法的所有的环节作出规定,并使实际的执法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来执行。这样的理解应该说没有错,但仅凭这样的理解去操作执法规范化,难以解决实际问题。依法办事、按规定办事的主张自古就有,今天讲执法规范化显然不能步古代法家的后尘。要使执法规范化在现实中发挥作用,我们在理解执法规范化时就不能简单化,而应该作进一步的解释,努力去挖掘其深层含义。

  4月16日,内蒙古锡林浩特铁路公安处正蓝旗车站派出所骑警队的年轻人在跟队长特木尔宝力德(右三)学习一些基本的蒙古语。摄影/任军川

  有人将执法规范化说成是对执法进行“约法三章”,这样的表述可谓生动,但理解起来却不能太较真。“约法三章”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站在今天执法的角度来说,“约法三章”“章”数太少,内容太过原则,如今的规范早已不是这般模样。依照国家林业局和公安部印发的一个文件,光是“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正文就多达三千多字。置身于这样的规范环境中,人们甚至会有换了人间的感觉。这样的感觉是对的,如今的人间真是换了,换成了分工精细的现代社会。在这个社会中,不相同的领域执法、同一执法领域内部不同环节之间,都有明确的分工。有这样的现实环境打底,各部门、各地方在推进执法规范化过程中提出“精细化”的要求、把各个执法环节规定得很精细自是水到渠成的事情。规范是将大家普遍接受的见解定型化、制度化。规范精细了,表明社会对精细分工条件下各领域、各环节的执法有了许多共同的认识,人们已经认识到执法机关的工作具有自身的特点,有其内在规律,需要以科学的态度,把它当作一门专业来对待。同时,各项执法工作经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长期实践和探索,已形成了在各自范围内把工作做得更完美、更有效率的特有的原理、技术和方法,并形成同行间普遍公认的职业道德,已经具备成为一门专业的条件。执法规范化就是要通过制定和执行一系列精细的规定,使执法主体普遍掌握这些专业内容,从而使执法活动更专业。可见,在当前条件下,执法规范化包含了专业化的意思。

  执法规范化离不开专业的头脑、眼睛和双手,但仅凭执法人员的心智和体能并不能够实现规范化。公安机关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执法需要借助监控探头、酒精检测仪、测速仪等装备,环境监察执法需要借助卫星定位仪、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等装备,这些装备都是现代科技的产物。现代科技已经渗透到我们工作和生活的每个方面,渗透到我们工作和生活中的还有现代管理模式和现代的许多理念。历史课老师在评价历史上的英雄人物时,经常会用到“历史局限性”这样的表述,意思是说,任何人都无法超越他所处的历史条件。而英雄之所以成为英雄,是因为他站在了他所处的时代的前列。今天,我们所处的时代或多或少还会给我们的执法带来某些局限,但这不妨碍执法人员成为执法英雄。如果执法人员只会“翻老皇历”,对于融入我们工作和生活中、成为时代特征的现代科技、现代管理和现代理念,不能掌握和充分的利用起来,那就不是“历史局限性”的问题,而是“落伍”的问题。规范都是时代的产物,“落伍”的执法不是规范的执法。不用DNA测试技术和酒精检测仪,只凭“望闻问切”来判断亲子关系和是否“醉驾”,这样的执法显然不规范。没有分门别类的流程管理,只凭经验的执法也不规范。对既无法证明嫌疑犯有罪,也无法证明其无罪的案件,如果抱着旧的观念不放,不顾法律关于羁押期限的规定,始终把嫌疑犯关着,这更谈不上规范。可见,现代化也是现代条件下执法规范化的应有之义。

  执法不是真空里的活动,它必须面向社会,面对活生生的人。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所谓文明执法,指的是执法不能野蛮粗暴,而应以平和理性、当事人非常容易接受的方式来进行,这里面蕴含着对人的尊重。人是会有欲望和需求的,都希望获得别人尊重。离家久了会思念亲人,饿了会想吃东西,渴了会想喝水,困了会想睡,等等,这些都是人类在自身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基础上产生的基本需求。执法活动重视和尊重人类的基本需求,意味着顺从人性,意味着执法的人性化。当禽流感来袭时,为防止疫病蔓延,人类可以将病区禽类扑杀。但执法人员不能拿这样的办法来对待人。即使是犯了罪、应当受到刑事追究的人,他的合法权利和源自人性的基本需求仍然应当受到尊重。对人类不仅不能“扑杀”,而且要呵护、关怀。跟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和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人类变得更珍贵了,也变得更娇气了。一些地方的执法单位,为等候办事的人提供了茶水和糖果点心,这样的做法就很细心,就是对人性的关怀。由于各地执法所面临的环境不一样,因此,我们不能要求所有执法单位都备有茶水和糖果点心,但是对人类源自自身自然和社会属性而产生的基本需要不能忘,基本的人性关怀是必须的。因此,执法中言词粗鲁、打骂当事人、为获取口供不让当事人睡觉或者不让吃喝等做法是不允许的。人类需要规范是因为规范能使人生活得更好,让人性的光辉得到更好的展现。因此,执法规范化也包含着人性化的含义。

  法律经常被人们比喻为天平,它为我们判断是非曲直,分清权力和责任、权利和义务,提供了标准,执法就是在现实社会实施这些标准。因此,执法本身有按照标准办事的含义。总体说来,法律是以国家为计量单位的,其所作出的规定往往是在一国之内搞一刀切。为使法律能较为稳定地适用于全国,其规定一般较为原则、抽象,保持着一定的弹性。偏偏我国还是一个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的大国,且经济社会处于加快速度进行发展和变动中,因此法律的弹性更明显。法律弹性过大,会给执法人员自由裁量造成太大空间,甚至导致随意执法,以至于违背法律的精神。有鉴于此,全国人大常委会近年来格外的重视督促配套法规制定工作,并曾将其列入年度工作要点,在督促有关方面尽快出台与现行法律配套的法规的同时,对正在起草和审议的法律草案要求落实起草相关配套法规,确保在法律实施后及时出台。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使法律所作的原则规定具体化,使它能够适用于各部门、各地方、各行业的情况,并能随形势的变化作适当调整,从 而压缩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空间,使执法变得更标准。为确保执法不因人而异,在开展执法规范化的过程中,各地还根据本地的详细情况,针对执法的一些关键环节,制定了大量具体标准。执法是统一的,才谈得上规范,因此执法规范化也代表着标准化。

  执法人员的执法是否规范,不能由自己说了算,执法对象和公众才有发言权。要让当事人和公众能够有理有据地“发言”,就得让他们了解执法的情况,就得让执法公开。执法规范化意在解决一些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其中有很多问题与执法不公开有关。人类已确定进入到信息化时代,知情权和参与权被设置为“高亮”,显得很醒目,知情权和参与权都需要执法公开来呼应。规范执法讲究按程序办事,我国的法律和法规要求执法工作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以外,都应当公开,并要注意听取公众的意见。对于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紧密关联的执法事项,还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这些程序要求就是以执法公开来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具体举措。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规范执法意味着执法权的运行要受到监督,“监”和“督”两字都有察看的意思,要让监督发挥作用,就必须将执法的过程和结果暴露在公众的眼皮底下。因此,公开化也是执法规范化的应有之义。

  22008年9月,公安部党委作出了“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部署,掀起了新时期公安工作一场重大而深刻的变革。5年来,各级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加强了执法思想建设、执法主体能力建设、执法制度建设、执法管理体系建设和执法信息化建设,既推进了各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正规化、专业化,又积极回应了国家民主法制建设和人民群众维护公平正义的新要求。“严格公正规范、理性和平文明”的执法理念被确立为公安机关所有执法活动的重要原则和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价值追求,并日益拓展到维稳处突、管理服务等各项公安工作中。

  2008年9月7日,公安部召开党委会议,专题研究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明确了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总体思路和目标。

  2008年9月23日,公安部在江苏南京召开全国公安厅局长座谈会,部署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三项建设”,即加强公安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2008年11月12日,公安部印发《关于大力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全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要求。

  2009年10月28日,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对公安机关主要执法环节的操作的过程和步骤作出细化规定,为基层民警执法办案提供明确、具体的指引。

  2009年12月9日,公安部召开全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现场会,推广江苏南通市公安局以标准化管理推进执法规范化的经验,对全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进行部署。

  2010年4月15日,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阶段目标和成效标准》,对日后3至5年的执法制度建设、执法主体建设、执法办案场所设置和安全保障、执法监督、执法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建设目标和成效检验标准。

  2010年9月3日,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办法》,明确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国公安机关推行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制度,把执法资格等级与民警的执法权限、晋职晋级、评优评先、公务员考核挂钩,为从根本上提高民警执法素质搭建起一个融科学管理和有效激励于一体的长效制度平台。

  2010年10月21日,公安部印发《关于县级公安机关建立完善法制员制度的意见》,要求在县级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和公安派出所派驻或者配备专兼职法制员。

  2010年10月25日,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单位内部区域按照接待群众、内部办公、办案和生活等不同功能实行分区管理,并进行规范化设置。

  2010年12月27日,公安部印发《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对70部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涉及违反公安行政管理的行为进行了全面梳理。

  2011年3月24日,公安部印发《关于组织并且开展公安机关基本执法资格考试的通知》,要求各省级公安机关以及铁道部公安局、交通运输部公安局、民航局公安局、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海关总署缉私局于2011年年底前完成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系统公安民警基本执法资格考试。

  2011年10月17日,公安部组织并且开展全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重点工作阶段性检查。在各省级公安机关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公安部派出32个检查组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情况做了随机抽查。

  练就一身硬功夫是对公安干警的基本素质要求。图为广西公安民警警务实战技能大比武。图/CFPCFP

  2012年5月2日,公安部印发《关于组织并且开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中级执法资格考试的通知》,部署在全国公安机关组织并且开展中级执法资格考试。

  2012年7月31日,公安部印发《关于逐步加强公安法制队伍履职能力建设的意见》,对于切实提高公安法制队伍履职能力,全面加强公安法制建设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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