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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

发表时间:2024-01-16 14:12:53 来源:科技创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法令》现已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经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法令》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产、托付加工和进口本法令规则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认的出售本法令规则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交税人,应当按照本法令交纳消费税。

  第三条交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交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别离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出售额、出售数量;未别离核算出售额、出售数量,或许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出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交税人出产的应税消费品,于交税人出售时交税。交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出产应税消费品的,不交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交使用时交税。

  托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托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托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托付方用于连续出产应税消费品的,所交税款准予按规则抵扣。

  第五条消费税实施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许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方法核算应交税额。应交税额核算公式:

  交税人出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核算出售额。交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钱银结算出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核算。

  第七条交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交税人出产的同类消费品的出售价格核算交税;没有同类消费品出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核算交税。

  第八条托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出售价格核算交税;没有同类消费品出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核算交税。

  组成计税价格=(资料本钱+加工费+托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份额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份额税率)

  第十条交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显着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第十一条对交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还有规则的在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方法,由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门规则。

  个人带着或许邮递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同时计征。详细方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拟定。

  第十三条交税人出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门还有规则外,应当向交税人组织所在地或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税。

  托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组织所在地或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第十四条消费税的交税期限别离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许1个季度。交税人的详细交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交税人应交税额的巨细别离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交税的,能够按次交税。

  交税人以1个月或许1个季度为1个交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交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许15日为1个交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交税并结清上月应交税款。

  第十五条交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交交税款。

  第十六条消费税的征收办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办理法》及本法令有关法律法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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