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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法庭确定“情节细微”一人醉驾“科罪免刑”

新疆法庭确定“情节细微”一人醉驾“科罪免刑”

  • 发布时间:2023-08-26 11:3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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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描述:新疆法庭确定“情节细微”一人醉驾“科罪免刑”
  • 产品作者:酒精测试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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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乌鲁木齐6月23日电 (陈维华、胡仁巴)醉酒驾驭,却被当地法院以“情节细微”为由免予刑事处分,“走运”的王某被网民称为“醉驾免刑第一人”。6月3日,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对王某醉酒驾驭作出判定,确定王某犯风险驾驭罪,但因酒驾发生在深夜,路上行人稀疏时段,社会危害性较小,免予刑事处分。

  5月3日23时45分,王某与妻子吵架后,喝下一杯白酒单独驾车外出,在克拉玛依市胜利路与昆仑路路口,被正在履行纠察酒驾的交警支队市区大队执勤民警拦停,经酒精检测,王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3.06mg/100ml,超出80mg/100ml的醉驾规范,归于醉酒驾驭。

  6月3日,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法院对该案揭露宣判:王某违背路途交互与通行办理法规,醉酒后在路途上驾驭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风险驾驭罪,应判处拘役,并处分金。但考虑到其酒后驾车是在夜深人静、路途上行人较少时,社会危害性比较小,且被告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法庭确定此案“情节细微”,不需求判处刑罚,按照《刑法》第133条、第37条规则,判处王某犯风险驾驭罪,免予刑事处分。

  王某的“走运”与那些被判处实刑的醉驾者的“倒运”形成了明显的比照。自本年5月1日,“醉驾入刑”刑法条款正式施行后,各地简直无一例外对醉驾司机施以“重典”。对王某免予刑事处分的判定,是否公正,引发了谈论。

  尽管笔者对本案判定持肯定态度,但以为科罪免刑的程序需求加强完善和清晰。依据刑法关于从轻、减轻处分的规则,不具有减轻处分情节,可是依据案子的特殊状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能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醉酒型风险驾驭罪的法定刑是拘役,并处分金。依据关于该醉驾案的报导来看,王某不具有刑法规则的减轻处分情节,对王某科罪免刑不归于从轻处分。一起依据刑法规则,因免予刑事处分既不归于刑罚中的主刑,也不归于附加刑,从拘役降为免予刑事处分是否归于减轻处分,尽管刑法条文没做出清晰的规则,但作者觉得其归于减轻处分,并且就本案而言归于王某不具有刑法规则的减轻处分情节,如对其科罪免刑,应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是,实践中科罪免刑一般不报核准,这就呈现了这样的状况,比多么霆案,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层报了最高法核准,假如判得更轻、对其免予刑事处分(判得比五年更轻)却不需求层报核准了,这样的做法很令人担忧。当然,考虑到醉驾型风险驾驭罪的诉讼程序时刻较紧,如按正常的状况层报时刻上不允许,主张对科罪免刑的程序进一步清晰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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