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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当场死亡!梅州“6·14”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一人当场死亡!梅州“6·14”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 发布时间:2023-11-10 02: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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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描述:一人当场死亡!梅州“6·14”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 产品作者:酒精测试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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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6月14日16时46分许,罗权兴驾驶粤MX833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M5333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行至333省道116KM+10M梅州市梅江区西阳镇白宫红卫桥路段时,与杨伟雄驾驶的粤MCA84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杨伟雄1人当场死亡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8.14万元。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领导格外的重视,立即指示有关部门人员全力抢救,做好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同时,根据梅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该起事故挂牌督办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区政府迅速成立了以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为组长,区总工会、市交警支队直属大队、区交通运输局、西阳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此次事故的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原因、经过、人员受伤或死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解决的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梅州市梅江区勇旭货物运输经营部是一家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为:梅州市梅江区梅龙东路阳光花园丽华131号,经营者:林志勇,注册日期为:2023年4月13日,组织形式:个人经营, 营业范围为: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402MACFGU378X,发证机关:梅州市梅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梅州市梅江区勇旭货物运输经营部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粤交运管梅字003020029号,业户名称:林志勇,地址:梅江区西阳镇阁公岭村围子里,车牌号码:粤MX8330,经营许可证号:,营业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证件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

  2.林志勇,男, 汉族, 于1975年11月10日出生,家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西阳镇阁公岭村围子里,身份证号:441421********3879, 梅州市梅江区勇旭货物运输经营部的经营者。

  1.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罗权兴,男,身份证号码:441421********3816,持A2驾驶证(有效期限2000年6月27日至2043年3月21日)驾驶粤MX833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梅州市梅江区西阳镇明山村半岌人。

  2. 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罗权兴持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证号:441421********3816,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证件有效期:2021年5月8日至2027年5月8日。

  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码粤MX8330,发动机号码3617G010422,车辆识别代号:LGGG4DY38HL437735,初次登记日期为2018年1月17日,发证日期为2018年1月18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强制报废期止:2033年1月17日,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机动车所有人:林志勇,车辆已缴纳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使用酒精吹气检测仪(格那320型)对罗权兴进行现场检测,检测结果:0毫克∕100毫升。

  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提取了罗权兴尿液进行仔细的检测,并出具了(2023)梅公交(直)毒检字第000109号现场检测报告书,经检测,检测结果呈阴性。

  该道路是正常道路,沥青干燥路面;照明条件为,白天,交通控制方式为标志、标线,道路类型为:城市道路。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认定事故当事人责任为:当事人罗权兴、杨伟雄分别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2023年6月14日16时46分左右,罗权兴驾驶粤MX833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M5333挂号平板自卸半挂车,从福建运载煤矸石送货至揭阳市回程,途经333省道116KM+10M梅州市梅江区西阳镇白宫红卫桥路段的一向左急转弯处压单黄实线转弯,与相向而来的杨伟雄驾驶(牌号为粤MCA842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正面相遇,突然摩托车倒地,并向粤MX833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前方滑行,罗权兴虽然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摩托车还是与粤MX833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左前方发生了碰撞,制动停车后,罗权兴立即下车,看到杨伟雄躺在在粤MX833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后轮处脸朝下头部流血。

  事故发生后罗权兴下车发现杨伟雄躺在在粤MX833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后轮处,头部流血,摩托车倒地后位于粤MX833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粤M5333挂号平板自卸半挂车的中间位置,罗权兴马上拨打“110”报警电线分钟后,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民警及“120”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处置,罗权兴被带离现场接受调查。6月19日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检验报告》(梅江)公(司)鉴(法尸)字[2023]11号,检验结果:杨伟雄符合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失血休克死亡。事后,梅州市梅江区勇旭货物运输经营部积极主动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及善后赔偿处理工作,善后工作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杨伟雄,男,汉族,现年53岁,出生日期为1970年10月17日,广东省梅州市梅县水车镇灯塔村坑尾,身份证号码为441421********3115。

  一是当事人罗权兴驾驶机动车未按交通信号通行,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一方面原因。

  二是当事人杨伟雄驾驶机动车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一方面原因。

  经调查认定:“6·14”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333省道116KM+10M梅州市梅江区西阳镇白宫红卫桥路段的建设工程满足规范及设计的基本要求,检验测试的项目评定结果合格(详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检验测试报告》报告编号:A2020(35)0229),中心领导班子每月召开安全例会,对安全工作有研究,有工作部署,路段日常巡查管理采用“养护+路政”的联合巡查模式,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风险隐患,同时也形成了相应的会议记录、巡查日志,基本履职到位。

  2.梅州市梅江区西阳镇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有对辖区的道路安全工作有召开会议进行研究乡村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开展乡村道路的安全巡查,和辖区内的货运单位签订了工作责任书,也通过海报、横幅、宣传册等多种形式进行系列道路安全宣传活动,基本履职到位。

  1. 梅州市梅江区勇旭货物运输经营部的经营者:林志勇。未按规定建立完整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议交通运输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 罗权兴。驾驶机动车未按交通信号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依据为梅州市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建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3. 杨伟雄。驾驶机动车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一方面原因。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鉴于其已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梅州市梅江区勇旭货物运输经营部要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主体责任,一是建立、健全经营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证职责明确,管理有序。二是强化、完善经营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教育培训,经营部要结合实际,定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三是要推动经营部安全生产责任全员岗位覆盖,强化安全岗位责任制的考核考评,确保责任落到实处,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

  交通运输部门要监管、指导运输企业,特别是小型运输企业的建章立制,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抓实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GPS平台监管等工作,提升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3.请交通运输部门将“六、事故责任追究建议”中“ 1”的处理情况,于2023年10月30日前反馈给事故调查组。联系人:张锐帆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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