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践的层面看,即使法律规定能够处分搭乘“酒驾”者,也会产生问题。比方,怎么样确认乘坐人“明知”驾驭人的“酒后”状况,莫非要让乘客贴身带着酒精测量仪?又怎么样确认乘坐人没有劝止“酒驾”者,或许尽管乘坐人劝止了,但“酒驾”者依然故我?假设能够处分乘客,是否还能够处分放行车辆的路途一切人和管理人?
此番征求意见稿的意图,是想经过全方位监督以遏止酒后驾车,但实际上,假如真正在法律制度层面形成对驾驭人的全方位监督和标准,做到惩罚和行政处分合理设置、过度天然,确保法律的严厉和稳定,就能有用冲击和吓阻酒后驾驭现象,保护交通安全与文明。